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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如何科学戴口罩与空调运行管理?

日期:2024-03-19 16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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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复工复产复学需要,我们对《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》《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》进行了修订调整。


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(修订版)

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,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,保护公众健康,在前期印发的《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》基础上,根据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全 面复工复产复学复课情况,对指引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。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,中、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原版指引实施。

一、普通公众

(一)居家。

防护建议: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户外、公园。

防护建议: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,保持1米以上社交**距离,无需戴口罩。

(三)交通工具。

防护建议:骑车、自驾车时,无需戴口罩;乘坐公交、地铁、长途汽车、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四)公共场所。

1.超市、商场、餐厅、展馆/博物馆、体育馆/健身房等场所。

防护建议:公众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无人员聚集、通风良好、保持1米以上社交**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2.剧场、影剧院、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、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佳的公共场所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会议室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**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二、特定场所人员

(一)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。

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,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**距离情况下,无需戴口罩。

(二)公共场所服务人员。

如商店、公共交通工具、餐馆、食堂、旅馆、单位社区进出口、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三)校园内人员。

1.托幼机构人员。防护建议: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,不建议戴口罩。托幼机构教师、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2.中小学校人员。防护建议: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在校园内,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3.大中院校人员。防护建议:确保有效通风换气、保持1米以上**距离情况下,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;在封闭、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(小于等于1米)时,需戴口罩;学校进出值守人员、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,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四)医院就诊、探视或陪护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(五)养老院、福利院、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;外来人员、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。

三、重点人员

(一)新冠肺炎疑似患者、确诊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;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;入境人员(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)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/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。

(二)居家隔离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,独处时可不戴口罩。

(三)发热、咳嗽等症状人员。

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/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。

(四)严重心肺患者和婴幼儿。

防护建议:严重心肺患者,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。3岁以下婴幼儿,不戴口罩。

四、职业暴露人员

(一)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。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/N95防护口罩。

(二)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、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、保安、清洁人员等人员。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/N95防护口罩。

(三)普通门诊、急诊、病房等医务人员。防护建议: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。

(四)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;在新冠肺炎确诊患者、疑似患者的病房、ICU工作的人员;流行病学调查、实验室检测、环境消杀人员;转运确诊和疑似患者人员。防护建议:戴医用防护口罩。

(五)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;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、气管插管、气管镜检查、吸痰、心肺复苏操作,或肺移植手术、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。防护建议:头罩式(或全 面式)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,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 面屏;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,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,防护器具消杀后使用。

五、使用注意事项

(一)注意卫生,佩戴前、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。

(二)需重复使用的口罩,使用后悬挂于清洁、干燥的通风处。

(三)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,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,并确保其不变形。

(四)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、气短等不适时,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,摘除口罩。

(五)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,医疗卫生机构、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,需单独存放,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。

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

为科学指导、规范办公场所、公共场所和住宅等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,有效降低新冠肺炎传播风险,特制定本指引。

一、适用范围

本指引适用于夏季办公场所、公共场所和住宅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(包括全空气空调系统、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、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、多联机系统)和分体式空调。

二、全空气空调系统

(一)开启前准备。

1. 掌握新风来源和供风范围等,加强人员培训。

2. 应检查过滤器、表冷器、加热(湿)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。对开放式冷却塔、空气处理机组等进行清洗、消杀,有条件时对风管进行清洗。首推由专业机构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、消杀。有条件时应对送风卫生质量进行检测,检测结果应符合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》(WS 394—2012)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。

3. 保持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,新风不被污染。

4. 新风采气口与排气口要保持一定距离,避免短路。

(二)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。

1. 中高风险地区应关闭回风。如在回风口(管路)或空调箱使用中高效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,或安装有效的消杀装置,可关小回风。

2. 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。如能满足室内温度调节需求,建议空调运行时门窗不要完全闭合。

3. 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空调系统时,要加强室内空气流动,可优先开窗、开门或开启换风扇等换气装置,或者空调每运行2-3小时须通风换气约20-30分钟。

4. 对于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、写字楼、地下车库等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;并且每天营业结束后,空调系统新风与排风系统应继续运行一段时间。

5. 加强对空气处理机组和风机盘管等冷凝水、冷却塔冷却水的卫生管理。

6. 对运行的空调系统的过滤器、风口、空气处理机组、表冷器、加热(湿)器、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定期清洗、消杀或更换。

7. 下水管道、空气处理装置水封、卫生间地漏以及空调机组凝结水排水管等的U型管应定时检查,缺水时及时补水。

三、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

(一)开启前准备。

1. 掌握新风来源和供风范围等。

2. 应检查过滤器、表冷器、加热(湿)器、风机盘管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。对开放式冷却塔、空气处理机组、冷凝水盘等进行清洗、消杀,有条件时对风管进行清洗。空调系统的清洗、消杀首推由专业机构进行作业。

3. 保证新风直接取自室外,禁止从机房、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。保证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清洁,新风不被污染。

4. 新风系统宜全天运行。

5. 新风采气口与排气口要保持一定距离,避免短路。

6. 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。

7. 对于大进深房间,应采取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;如新风量不足(低于30m3/h.人国家标准要求),则应降低人员密度。

(二)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。

1. 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。如能满足室内热舒适性,建议空调运行时开门或开窗。

2. 加强人员流动较大的商场、写字楼、地下车库等场所的通风换气;并且每天营业结束后,空调系统应继续运行一段时间。

3. 增加人员密集的场所的通风换气频次,在空调系统使用时,可开窗、开门或开启换风扇等换气装置,或者每运行2-3小时通风换气约20-30分钟。

4. 加强空调系统冷凝水和冷却水等易污染区域的卫生管理。

5. 应定期对运行的空调系统的冷却塔、空气处理机组、送风口、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、消杀或更换。

6. 加强对下水管道、空气处理装置水封、卫生间地漏等的U型管检查,及时补水,防止不同楼层空气掺混。

四、分体式空调

(一)开启前准备。

1. 断开空调机电源。

2. 用不滴水的湿布擦试空调机外壳上的灰尘。

3.按空调使用说明打开盖板,取下过滤网,用自来水将过滤网上的积尘冲洗干净,晾干或干布抹干。

4.装好过滤网,合上盖板。

5.合上电源,然后开启空调制冷模式,检查空调能否正常运行。

(二)运行中的管理与维护。

1. 每天使用分体空调前,应先打开门窗通风20-30分钟,再开启空调、建议调至*大风量运行5-10分钟以上才能关闭门窗;分体空调关机后,打开门窗,通风换气。

2. 长时间使用分体空调、人员密集的区域(如会议室),空调每运行2-3小时须通风换气约20-30分钟。

3. 室内温度调节建议不低于26摄氏度。如能满足室内温度调节需求,建议空调运行时门窗不要完全闭合。

五、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或多联机(VRV)系统

相关运行管理要求,参照分体式空调。

六、空调系统的停止使用

当场所发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时,应采取以下措施:

1.立即关停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活动区域对应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。

2.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,立即对上述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强制消杀、清洗,经卫生学检验、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。

3.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杀应符合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*规范》(WS 396—2012)的要求。

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093号